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5号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

三、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四、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五、本通知自201711日起执行。201691日至20161231日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2016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可按本通知执行。

  

问:公益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应如何计算纳税所得额

例:假定企业某一年利润总额为100万元,其捐赠10万元。

1、在无捐赠的情况下,其应纳所得税为25万元(税率为25%),税后利润75万元。

2、在捐赠的情况下,其应纳所得税22.5万元((100-10*0.25),税后利润67.5万元。

也就是说,企业以7.5万元的代价,捐赠10万元的好名声。

  

问: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如果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可以结转以后年度,那么计算顺序是怎样的?

政策依据:财税〔201815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例:假定某个企业的年利润为1000万元,2016年公益捐赠是400万元,《企业所得税法》修改前,企业的捐赠只能在利润总额的12%之内扣除,也就是说,1000万元的利润只允许120万可以在税前扣除。政策修改之后,允许结转三年可以扣除,在2016年可以扣除120万,2017年还可以扣除120万,2018年还可以扣除120万,三年扣除360万,2019年他申请扣除40万,那么2019年,也就是说第四年也允许他扣除。也就是说,结转扣除之后他的400万全部都可以扣除,允许企业多扣除,也就是企业少交税。

如果按照400万全扣除来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25%400万元乘以25%,可以少交100万元。《企业所得税法》修改前只允许当年扣除12%,即1000万元只能扣除120万元,少交税30万元。两者相比较,修改《企业所得税法》使企业少交税增加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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